-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夏斌近日在由金融界网站主办的“第三届领航中国金融行业创新发展高峰论坛”上表示,在肯定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技术金融业务创新的同时,要加强金融创新监管,遵循经济发展规律;政府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被动表现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欠缺,是其发展过程中风险溢出的原因之一;创新者对国内外整体经济的把控,以及监管层的主动作为,是引导金融创新健康发展的办法。肯定并不意味着放纵夏斌说,中国金融创新旨在扩大金融利润,用更先进、更便捷的网络技术,通过追求金融产品的资金价格决定的功能或扩展经营范围的功能,加快突破利率管制和分业经营管制的过程。互联网金融在客观上改善了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体现了金融改革的方向。“金融创新,政府推动慢,市场来推动。”他说。与此同时,他强调,充分肯定金融创新活动,并不意味着任何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都可以无边际地发展,并不意味着对任何想改变现存金融制度的组织方式、活动方式,监管层都要毫不保留地给予支持。他认为,金融创新的最终目的是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不是“自娱自乐”。他说:“实体经济制度仍处于改革、转轨过程中。要改革、转轨,就要讲制度变迁中的协调、平衡。否则,就会失去总体经济发展的平稳性,形成负面影响和冲击。”针对目前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他说,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活动,因此,要遵守金融运行的规律,受金融监管的制约。金融监管滞后的原因分析“目前谈金融创新必谈互联网金融,但另一方面,从各种媒体报道可知,P2P面临着挤兑压力。特别是临近年底,有人分析,面对股市大涨,P2P的挤兑问题更为突出,这已经成为今年群体性金融事件中最为突出的一类事件。”结合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头与之暴露出来的各种风险状况,他如此表示。究其原因,他认为,第一,互联网金融本身是新生事物,新产品层出不穷,确实需要研究者和监管层不停地讨论和研究;第二,互联网金融高风险事件频发,与金融监管部门长期不表态、无态度有关。他分析认为,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的监管滞后有以下原因:一是监管部门认为金融改革难以推动,想借助互联网金融来冲击、倒逼金融改革加快步伐。对此他认为,持这种想法的人对如此“倒逼”金融改革的后果缺少思量;第二种可能是,监管部门本身认知滞后,缺少经验,对于这类活动中的创新和监管这对矛盾认识模糊。引导金融创新健康发展面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几个主要业态,央行已经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牌照管理;对众筹的监管,证监会已经在公开征求意见,意在按私募股权基金众筹平台进行设计和规范;对于迅猛发展的P2P产品,以及这个产品线上、线下复杂的业态,现在还没有一定的约束。夏斌对中国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现状如此总结。他认为,金融创新者要知己知彼,了解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金融发展现状和相关知识。“创新往往意味着冲击政府部门原来相应的制度,那么就要搞清楚,原来的制度为什么能存在,从而了解创新最终成败的可能性。否则,只知己不知彼,会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最终碰得头破血流,甚至‘跑路’。”他解释道。在他看来,监管部门首先要善于向市场学习,处理好转轨过程中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深入理解金融创新的相关业务知识;其次,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监管规定,避免创新过程中金融风险事件屡次发生。夏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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