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围绕个税征收和政策调整方向有三个方面的讨论:第一,要不要调高个税征收起征点?第二,个税征收应该以“个人”为征收单位还是应该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第三,中国的个税改革到底应该何时启动? 要讨论清楚这几个问题,有必要先明确一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目的到底是什么。个税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个税种,其开征目的只有两个: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调节贫富差距。我们现在往往过于强调第二个作用,而忽视了其第一个作用。这是认识上的误区,这两个作用,虽然哪一个都不能偏废,但第一个还是主要的。明确了个税的政策目的,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现有的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很多人都嫌太低,主张上调到5000元或者更高,甚至还有人主张干脆上调到1万元。仅从“劫富济贫”和扶持低收入者的角度看,这种主张有其合理性,也能博得网络的一片掌声,毕竟现在在北京等大城市,月收入3500元估计连基本生存都很困难。但这样看待个税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理性,因为我们不能忽视个税对筹集财政收入和培育公民纳税意识的作用。现实的情况是,2013年中国征收个人所得税6531亿元,占公共财政收入比例约为5%,全国缴纳个税人数还不到3000万,占工薪阶层人数比例不到8%。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占联邦财政收入比重超过50%,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超过30%,而且美国所有有收入的人群都需要缴纳个税(当然,年底还要“算总账”,多退少补),即使在印度,缴纳个税的人数比例也超过10%。相比之下,中国这两个比例都相当低。纵观世界各国,个税的税制设计原则都是“多数有收入者均纳税、低中收入者低税负、高收入者高税负”。如果进一步提高起征点,或者直接提高最高税率,使个人所得税演化为富人税,则与一次性“打土豪、分田地”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因此,中国个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进一步扩大人群的覆盖面,强化它的作用,而不是相反。否则,其结果只能是让个税功能日益边缘化、衰弱化。所以,个税改革的重点应该是进行综合税制改革,而不是纠结于如何提高起征点,这就牵扯到第二个问题,就是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问题。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是最普遍的做法。在美国,虽然个税没有起征点,但是对每个家庭每年都有“宽免额”。比如,合理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赡养费、教育费和培训费、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或租房费、子女抚养费、家庭财产意外损失等等,都可以有一定的税收抵免,充分体现了量能征收、促进社会公平的原则。有鉴于此,中国近年来呼吁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转向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改革之声最高。但是,这可能又面临一个“围城”困局。中国的思路是向西方国家学习,把个税税制改得越来越复杂,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大部分经合组织国家的改革方向是尽量简化个税税制。丹麦、英国、澳大利亚等17个经合组织国家陆续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变回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而俄罗斯等27个国家和地区干脆把累进税率直接改为单一税率。其背后的缘由主要有三个:第一,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导致税制太复杂,过高的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很难在公平与效率中寻求平衡。第二,复杂的税制导致富人有足够的动力和空间去避税,而低收入者没有能力去避免,结果使得累进税变成了累退税。第三,让个税与家庭联系在一起,使得个税制度对婚姻产生了“奖励”或“惩罚”的影响,对社会造成了意外的负面效应。因此,正如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中国的个税改革方向应该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背后有三层含义:一是仍然以分类征收为主,按照工资薪金、劳务收入、稿酬所得、股息或利息等项目实行源头扣缴,保证收入先行入库;二是先分类后综合,全年累计后汇算清缴,对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收入群体来说,实际是提高缴税税率;三是以“个人”课税为主,兼顾“家庭”课税,适当将医疗支出、住房支出、抚养或赡养支出、教育费支出纳入税收抵免范围,最后多退少补。与美国等国家完全意义上的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税税制相比,中国未来的个税改革走的应该是一条中间道路,既要兼顾横向公平,也要考虑中国的实际国情和税收征管效率。但即使这样,要实现起来也很难,否则也不会喊了这么多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最大的困难是缺乏相应的金融配套机制,在中国现金交易还很普遍,加之中国的家庭流动性很大,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的人很多,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实际收入到底是多少,哪些支出是合理支出,税务机关没法掌握,也难以分辨。其实,连最基本的个人征税系统的全国联网至今也没有实现,而且还没有落实一个牵头单位来推进此项工作,一个人在全国挣了多少钱,纳了多少税都还说不清楚,哪里还谈得上实行“综合”征收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国的个税税制改革仍任重而道远。赵晓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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