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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
二、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
三、只有依靠改革开放才能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四、高度重视具有现代性的制度建设
五、通过遵循一般规律发展社会主义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一种“左”倾思潮,这就是一些人越来越把他们所肯定的“中国特色”理解为了与世界不同,以至于凡是其他国家的文明和文化,凡是具有世界普遍性的规律和原则,只要是与中国的现状不同的,都越来越多地遭到了排斥和否定;凡是中国所特有的,也无论其良莠,都被尽可能地冠以“中国特色”的光环,给予了越来越多的辩护和肯定。虽然这种社会思潮还没有发展到要退回到最具“中国特色”的中国古代社会去,但它显然已经很严重了。
在这种“中国特色”与“世界一般”的两极对立中,中国道路实际已被重新界定为了闭关自守、固步自封、因循守旧、复辟倒退的老路。这就必然会使改革开放日益陷入停滞和倒退,使我国的路越走越歪、越走越窄,直至陷入绝境。这也必然会使“中国特色”越来越成为公众舆论中的贬义词,越来越失去民意的理解和支持。这种思潮和倾向显然是很危险的。这就不能不使我们重新想起邓小平同志的话:“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中国的“左”实际就是右,也就是形左实右,就是保守、僵化和倒退,所以必须加引号,以示其为假左。
实际上,当1982年邓小平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它是一个极具进取心和革命性的命题,也是一个逐步实现全面、彻底的改革开放的伟大旗帜。与之相比,上述把“中国特色”与世界普遍规律和原则对立起来、与改革开放对立起来的“左”倾观点,如果不是故意曲解的话,至少也是对于邓小平理论的彻底误读。
令人深感庆幸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给予了有力的拨乱反正。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指出:党领导的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也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旗帜。”这是全会对于“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核心、最有力的回答,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理论灵魂,是需要我们特别加以注意和理解的。
二、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
在“中国特色”与“世界一般”的问题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提出和表达了一系列至关重要的基本理念。其中首要的、居于灵魂地位的,就是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
究竟什么是改革开放?三中全会的定义是:“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这里包括了两个最关键的因素:一是党的领导,二是新的伟大革命。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否定了党的领导,那就不是改革了,而是某种激进了。如果否定了改革开放是“新的伟大革命”,把它降格为修修补补的改良或小改革,那也是在实质上否定了改革开放之本身。如果把这个“新的伟大革命”若明若暗地置于过去完成时或现在完成时,而不是继续将其置于现在进行时和将来进行时,也就是将现在和将来的改革降格为修修补补的改良,那也是在实质上否定了现在和未来的改革开放之本身。所以,理解“改革开放”,首先必须紧紧地抓住这两个关键点。
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全会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这一论断非常重要。究竟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最具关键性的回答。
首先,毋庸置疑,既然改革开放是“新的伟大革命”,既然“伟大革命”总是大幅度的除旧布新,既然除旧布新就是对于现状中不合时宜的旧事物采取否定性的态度和行动,既然这就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那么,在这一本来意义上的、也是褒义的“中国特色”之中,当然是没有那些中国特有的社会弊端的位置的,也是不能容许把这些特有弊端美化为“中国特色”的。作为新的伟大革命,改革当然不仅要革除中国与其他国家共有的弊端,而且也要革除中国特有的弊端,而不是把中国特有的弊端作为褒义的“中国特色”供奉起来。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改革开放逐步革除所有这些弊端,从而大踏步地实现社会进步,这才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
其次,毋庸置疑,既然对外开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既然参与国际竞争、融入国际社会就要遵循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遵循国际经济贸易的普遍规则,遵循国际法和人类文明的普遍准则,既然对外开放还包括“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邓小平语)这一重要内容,既然是这样,那么真正应有的“中国特色”自然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逐步融入世界、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一切文明成果,而绝不是使扩大对外开放的步伐停顿下来,更不是使之倒退,重新走上拒斥世界普遍规律和规则、拒斥人类文明成果的老路上去。
由此可知,全会明确了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这就是抓住了“中国特色”的核心,也正是最有力的拨乱反正。
三、只有依靠改革开放才能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为什么说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呢?全会的明确回答是: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
习近平在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更对此专门解释说:过去35年来,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那么大的成就,“靠的就是坚持不懈推进改革开放。”“面对未来,要破解发展面临的各种难题,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除了深化改革开放,别无他途。”他还特别强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是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也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旗帜”的根本理由。
习近平在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一开始就深有感触地指出:“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说:‘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回过头来看,我们对邓小平同志这番话就有更深的理解了。所以,我们讲,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实际上,这就是要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和深化邓小平理论,就是要继续走依靠改革开放促发展、促和谐、促稳定的正确道路。
邓小平曾经指出:“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 那么,发展又靠什么呢?他的回答是:“我们制定的政策是搞七十年的政策”,在这七十年中,“第一步是靠改革和开放,第二步也是靠改革和开放,第三步更要靠改革和开放。” 这就是说,归根到底,只有改革开放才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
邓小平所说的“第三步更要靠改革和开放”,指的就是2000年实现小康后的发展、即21世纪前半期的发展“更要靠改革和开放”。请注意,邓小平所说的是“更要靠改革和开放”,而不是“也要靠改革和开放”,更不是“归根到底靠发展”。
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左”倾思潮,这就是,一方面若明若暗地弱化改革开放,逐步把它降格为修修补补、不痛不痒的小改革,而不再是一场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的新的伟大革命;另一方面又片面地强调“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似乎没有持续不断的强有力的改革开放也能解决发展问题,进而解决其他一系列问题。这种仍然打着改革开放旗帜的“左”倾思潮,实际是已经否定了邓小平理论,力求使改革开放的巨轮到此停顿。
显然,相对于这种“左”倾思潮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一次强有力的拨乱反正。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大幅度地深化了改革开放,不仅切实地遵循和实践了邓小平理论,而且也在总结了35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理论判断和十分坚定有力的政治决策。
四、高度重视具有现代性的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实际首先是一种制度建设的过程。那么,这种制度建设的方向究竟应当是怎样的呢?是像苏联模式那样,关起门来完全另搞一套,或者是搞“有中国特色的苏联模式”呢?还是像邓小平所主张的那样,否定苏联模式,“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呢?答案当然是后者。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制度建设的首要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现代生产力所要求的制度必然是现代制度。现代制度都是首先具有共同的现代性的制度,其次才是又有差异的制度。这对高度认同生产力决定论的邓小平来说,完全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从改革开放初期起,通过改革开放推进具有现代性的制度建设,就已是改革开放的题中应有之义了。邓小平提出搞市场经济、混合经济、开放型经济,将来还要实行普选制等等,都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只是,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改革开放阶段的限制,这种现代制度建设还是处于艰难的起步阶段。
历史发展到今天,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大幅推进现代制度建设,已经成为了迫切的现实需要。在这种新形势下,十八届三中全会不负众望,沿着邓小平等老一辈改革家开辟的正确航向,明确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一系列的现代制度建设,其中包含的内容不仅空前丰富,而且很有新意,份量也很重。
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的现代制度建设目标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现代财政制度”;“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现代军事力量体系”等等。
除这些直接使用了“现代”一词的制度建设目标外,《决定》中还有大量的制度建设目标,实际也都是现代制度建设目标。比如“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利率市场化”;“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建设廉洁政治”;“建设法治中国”;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等等,实际也都是公认的现代制度建设目标。
王占阳 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