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们从指导思想、依据、导向和方法等4个方面,着重把握《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眼健全党的组织体系,提升党的组织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党员。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强化问题导向,既明确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基本要求,又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作出制度性规定。四是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相结合,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并注意与其他法规相衔接,贴近基层实际、体现时代特点。聚焦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讲制定的目的,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二条讲党员教育管理的定位,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三条是定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第四条讲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即:“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二是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三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二、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处置(一)日常管理、监督与组织处理《条例》第五章分3条对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严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的基本内容。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条例》第二十五条分别对理顺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等作出规定,特别是规定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职责,为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提供了便利。第二十五条规定,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条例》第二十六条讲建立党员档案、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强党员队伍管理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管在日常、严在经常,从最基础环节、最基本工作抓起,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条例》总结运用这一成功经验,设专章(第六章)对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作出规范,目的就是通过抓好日常性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处置,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维护党的肌体健康。一是明确对党员进行日常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二是明确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三是明确开展批评教育的具体情形和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四是分别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等组织处置,进一步细化适用情形和要求,为党组织稳妥有序开展组织处置工作提供法规依据。第三十条规定,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条例》依据党章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衔接,坚持党员政治标准和基本条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立足教育、区别对待,对在党员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综合考虑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规定了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等4种教育管理和组织处置方式,由轻及重、层层递进,既从严要求,又体现组织关怀。(二)流动党员管理流动党员是指因为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化,不能正常参加组织关系所在组织生活的党员。当前,流动党员存在数量逐渐增多、流动范围趋广、流动时间较长的现状。现实中如何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是当务之急。当前,部分党员长时间外出时既不向党组织报告,出去后又不和党组织联系。部分党员甚至无固定地点且居无定所,即使逢年过节回家过年也是短暂停留,外出党员也无法参加工作所在地党组织生活。部分流动党员长期在外,也不主动向组织汇报,现实表现很难掌握,个别还处于预备考察期的连转正手续都很难办理,流动党员作用难发挥。外出期间对原党支部的工作少有关心,对家乡建设关心不够、支持不力,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以及带动作用明显弱化。流动党员是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基层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责任落实不够、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难等问题,着眼让每名流动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条例》在总结近些年来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强化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共管责任。明确流出地党组织应当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第三十二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二是组织流动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明确流入地党组织落实党员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办法,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三是对流动党员分类管理提出要求。从不同类型流动党员实际出发,分别对农村流动党员、城市社区流动党员、流动人才党员的教育管理作出规定。同时,对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管理提出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三)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推进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既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建工作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的指示要求,从指导基层工作实践出发,《条例》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总的要求,即: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第三十五条规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二是对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出要求,强调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第三十六条规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三是对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应用提出要求,强调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优势,开展党员教育管理业务应用。第三十七条规定,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四是对党员学网用网和网络行为规范提出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总之,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使党员教育管理更加精准、高效、便捷。三、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党员教育管理是细水长流的工作,需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条例》立足抓基本、管长远,对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从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在党中央领导下,成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的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明确相关职责,建立运行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省(区、市)党委也要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二是明确地方各级党委、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基层党委、党支部、党小组等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责要求。第四十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三是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队伍、场所、教材和经费等基础保障作出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第四十二条规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四是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予以问责追责。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此外,《条例》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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