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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洪
专家介绍:刘宗洪,1957年9月出生于上海。198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政教系,1988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获研究生学历。2005年美国佐治亚大学访问学者。现任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政党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零容忍”视角下的反腐倡廉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们党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已经把它作为党建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依据国内外廉政建设的经验,实现腐败“零容忍”是一条便捷而可行的路径。一、腐败“零容忍”的理论与实践“零容忍”原指不宽容任何轻微的犯罪行为。1982年美国预防犯罪学家乔治·凯林和詹姆斯·威尔逊提出了着名的“破窗理论”(the Broken Windows Theory)。他们认为,如果一幢大楼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无人修理,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栋大楼都无人管理,从而得到可以任意破坏的暗示,紧接着就会发生一系列犯罪行为。“破窗理论”从心理学视角揭示了轻微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破窗理论”告诉我们,要消除犯罪现象,必须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美国警署把“破窗理论”应用于社会治安管理,严肃查处轻微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实行“零容忍”,取得了明显成效。1993年,纽约市在美国联邦调查局10万以上人口的189个城市中的犯罪率统计中排名第87位,但到了1997年上半年,纽约市在名单中则位列第150位[1]。纽约治安形势的好转主要得益于“零容忍”警务。香港廉政公署把“零容忍”理念应用于廉政建设,使其清廉指数一跃成为亚洲前列。为遏制腐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不久就提出了腐败“零容忍”政策。一方面,香港廉政公署在制度设计时对任何轻微的腐败行为均不予容忍。20世纪60年代,《防止贿赂条例》出台,对腐败的罪与罚作了非常清晰的规定,从而堵塞了轻微腐败的漏洞。另一方面,香港廉政公署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体现出腐败“零容忍”的精神。香港廉政公署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管理处,三处相互合作,实施“举报必接、有腐必查、惩腐务尽”的原则。香港廉政公署实施腐败“零容忍”,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巨大威慑作用,用较短时间就遏制了腐败。实践证明,腐败“零容忍”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举措。如果社会对轻微腐败毫不容忍,腐败分子就绝不敢轻举妄动。相反,当社会腐败成风,人们对腐败见怪不怪的时候,好官也可能产生腐败的欲望。事实上,对轻微的腐败不予制止,不仅会提高腐败分子的胆量,而且会激发其他官员的腐败动机。从世界各国廉政建设的经验来看,一国的廉政指数越高,官员的腐败行为就越少;反之,腐败现象就会一发而不可收拾。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实现腐败的“零容忍”。二、腐败“零容忍”:理想追求与现实困境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因而党内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任何藏身之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通过消灭国家来达到消除腐败的目的,但由于夺取政权的共产党不能消灭国家,因而反腐败就成为一个历史性课题。(一)腐败“零容忍”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理想追求马克思主义诞生于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其政治目标之一就是把官员变成人民的公仆。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政治进程就是“公仆变为主人”,“主人再变为公仆”。在原始社会,酋长作为人民的管理者,其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没有任何特权,只是“人民的顾问”[2]。自从人类产生阶级以后,统治者第一次成为主人,与人民形成了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权力也随之成为腐败的源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伴随大机器成长,不仅成为推翻资本主义的物质力量,而且是“主人”再次变为公仆的历史承担者。马克思主义及其政党诞生之后,公仆思想第一次从空想变为科学,成为人们的现实追求。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实现公仆精神的一次伟大实践,为无产阶级政党实现腐败“零容忍”开辟了历史先河。依据巴黎公社的原则,官员(市政委员)全部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有权随时罢免不称职的官员。同时,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3]。恩格斯曾经指出,巴黎公社原则杜绝了人们试图通过做官而发财的梦想。巴黎公社虽然只存活了72天,但其原则是永恒的。事实上,巴黎公社后的无产阶级革命总是把巴黎公社的原则作为理想追求。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要求领导干部都要通过“工人代表制”产生,而且只拿相当于“工人水平”的工资。但十月革命后的形势变化使列宁无法实施先进的公仆理想。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仆精神作为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党章规定,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毛泽东同志在“窑洞对”中指出要依靠人民民主的监督反对腐败,走出“历史周期率”。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4]可见,实现腐败“零容忍”是我们党的孜孜追求,也是党的先进性的本质体现。(二)腐败“零容忍”的现实困境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实践中,理想的追求与现实的差异总是令人困惑。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党内又存在不少腐败现象。毫无疑问,一些地方还存在说不清、道不明的“腐败黑数”。为什么一个把公仆精神作为理想追求的执政党难以实现腐败“零容忍”?第一,正义感的缺失为腐败现象预留了相当的生存空间。正义感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集中反映,可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弘扬正义感是实现腐败“零容忍”极为重要的社会条件。当前社会正义感的缺失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一些干部丧失公仆意识,把权力作为利益交换的资源。在这一思想的支配下,一些干部对轻微的腐败习以为常。二是不用正义原则匡正社会行为,对腐败无原则容忍。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没有足够的兴趣,认为强有力的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发展。事实上,有些地方对腐败现象的容忍,正是以干部队伍的稳定、科层管理的有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为出发点的。三是一些干部的政绩观没有科学反映正义的理念,加大了社会对腐败分子的宽容度。腐败滋生的根源在于对政绩观的错误定位。一些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敬畏意识缺失,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来者不拒,甚至主动制造腐败的条件和环境,这就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结果宽容了腐败。第二,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不利于实现腐败“零容忍”。科学的制度和对科学制度的有效执行是实现腐败“零容忍”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难以实现腐败的“零容忍”,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的设计和执行都存在弊端。一是一些执法人员忽视小额案件的处理容忍了腐败。中央要求抓大案要案,目的是要求执法机关敢于“碰硬”。但现在有些执法人员把抓大案要案作为政绩,对小额案件不屑一顾。二是监督体制对“一把手”难以做到“违法不究”。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因而党的纪委对反腐败斗争有决定性影响。由于党的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因而纪委对案件的查处需要得到同级党委的支持。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一把手”犯罪现象严重,彰显了党的监督体制的“软肋”。三是廉政制度执行不力使腐败分子难以得到查处。严格执行制度能够有效预防腐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制度。据统计,我国的廉政制度有3 000多条。但是,目前普遍缺乏对制度的执行力。有些制度制定出来以后并没有考虑严格执行,也没有考虑谁来监督制度的执行。不少廉政制度公布出来不久就被束之高阁。有制度不执行,自然使腐败分子逃避了党纪国法的制裁。正义感与制度规范有着内在的关联。正义感缺失,腐败分子就会钻营制度的漏洞。同样的,制度不规范,就会削弱社会的正义感,刺激腐败分子的腐败愿望。如果一个社会既丧失了正义感又缺乏制度规范,腐败行为就会泛滥。在社会转型期,我国要实行腐败的“零容忍”,必须大力培育社会正义感,切实增进制度规范的执行力。三、以腐败“零容忍”的要求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我国实现腐败“零容忍”,应当探索党的政治优势与人类政治文明的契合点,大胆开拓廉政建设的新路。首先,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引入政治竞争机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是振兴中华民族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但是,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消灭政治竞争。苏共坚持党的领导是正确的,但他们把党的领导绝对化,排斥了政治竞争,形成了党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垄断。在苏共的领导体制下,党组织的领导就是书记的领导,家长制充斥党内政治生活,从而为党内腐败创造了制度条件。历史早已证明,个人的高度集权往往是党内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有效推进反腐败斗争?拓展政治竞争机制是一个重要路径。我们不能也不必搞政党竞争,但可以开展干部个体之间的政治竞争。因为干部个体之间的政治竞争可以消除个人对权力的垄断,改变党内腐败的制度环境。在政治竞争的环境中,党组织可以用自己的政治资源推荐干部,但应把选择权交给人民。人民绝不会把腐败分子推上权力的舞台。目前,我国群众对腐败分子的“沉默”,不是政治意识的丧失,而是无法用手中的权力更替干部。因此,我们党要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扩大公推直选,把“党管干部”与人民的选择统一起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不应当是政治的被动接受者,而应当是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当人民有权选择或罢免领导干部的时候,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其次,既要维护纪委的权威,又要构建权力制衡体系。权力具有无限的扩张性。孟德斯鸠指出,权力总要被官员使用到边界为止。因此,要遏制腐败,必须对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权力制衡的关键是构建合理的权力关系,使权力之间能够相互监督。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模式尽管不适合中国,但可以给我们有益的启示。一般而言,权力的制约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实现分离;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力具有对等性。目前,党的监督体制的主要弊端就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有链接,权力上也不对等。因此,构建权力的制衡关系,首先要改革党内的监督体制,把纪委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解放出来。历史已经证明,党内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无助于实现腐败的“零容忍”。据报道,近年来,四川省南溪县对乡镇的纪委体制进行了改革,撤销了乡镇纪委。在那里,由县委直接派驻的纪委会监督数个乡镇的领导干部。这样,纪委会在利益上与当地官员实行了分离,在监督权上实现了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有力制约。这一体制实施一年多以来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可见,党的监督体制改革必须引入权力制衡机制,要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分离,给予纪律检查机关独立的调查权、侦查权、询问权、帐户财产冻结权、警戒提醒权、官员评议建议权、传讯权和监控权。只有这样,党内的监督机制才能真正有效运转起来。当然,党的独立的监督机关也应当受到监督。根据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监督机关实施监督。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再次,既要强化党内的宗旨教育,又要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宗旨教育,是我们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传统经验,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但应当清醒地看到,党内的宗旨教育固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但健全制度还是第一位的。教育的作用取决于主体的自觉,而制度的力量能使腐败的主体失去腐败的可能性。预防腐败的制度有多种,但最根本的还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因而廉政建设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实践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实现腐败“零容忍”十分有效的手段。如果官员申报了财产,腐败就会立刻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芬兰,官员不仅依法申报财产,税务部门也要跟踪官员家庭的财产收入。当一个官员申报的财产与实际收入不相吻合时,就要说明财产来源的正当性,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在10多年前就准备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而未能实施。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利益以外没有任何私利,因而共产党人是最不怕财产申报的。但是为什么当前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梗阻”?笔者认为,重要原因是一些领导干部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财产。实事求是地说,不少领导干部的财产是通过当时的合法政策获得的。他们利用了我国廉政条例滞后于形势发展的机会,获得了一定的财富。对这些财产的公布,不少干部确实比较敏感。所以,当前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面临着两难选择:如果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就可能带来政治稳定的问题;反之,腐败“零容忍”就永远难以实现。面对这一难题,我们既要照顾实际情况,又要大胆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笔者认为,应在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中率先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凡是不愿自觉申报财产的干部一律不准提拔。如是坚持若干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在我国建立起来了,腐败“零容忍”也指日可待。最后,既要坚持新闻报道的党性原则,又要适当放开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国家遏制腐败的杀手锏。西方国家的新闻记者有法律规定的采访权和信息披露权,被誉为社会的“拔粪者”。他们每天嗅闻腐败的臭味,一经发现就及时披露和抨击,承担着监督官员的责任。如果一个官员的腐败行为在媒体上被披露,不仅要提出辞呈,而且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国的新闻媒体承担着宣传教育的功能,必须坚持党性原则,着力反映社会的本质和主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新闻媒体对官员没有监督的功能。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在本质上欢迎无所不在的新闻监督。正如马克思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扞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5]为实现腐败的“零容忍”,我们应当借鉴人类的文明成果,积极支持舆论监督,使新闻媒体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发挥监督的作用,让官员不断受到“无冕之王”的制约。目前,我国的信息网络对腐败的监督已经初见成效。可以预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必能大力推进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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