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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
专家简介:周其仁,男,生于1950年8月7日。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长江商学院经济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早年在黑龙江下乡,其中在完达山狩猎七年半。1978年至1982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1989年至1995年在英美访问求学。先后在科罗拉多大学、芝加哥大学和洛杉矶加州大学学习,获得博士资格。1996年在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任教。2001年起,每年春季在浙大任教,秋季在北大任教。大学毕业后在国务院发展研究所工作,主要为中央制定农村经济政策提供中长期背景研究。 其间专业研究领域包括农村和国民经济结构变化、土地制度和乡镇企业发展,主要的成果包括著作两本,重要论文若干篇,并获得孙冶方经济学奖等奖励。 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产权与合约、经济史、经济制度变迁理论、企业与市场组织、垄断、管制与管制改革等等。自1996年以来,相继开设了有关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发展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课程。
周其仁:垄断性国企的高利润影响我国经济竞争力
周其仁一直倡导真实世界的经济学,他以一个猎人的耐心和敏锐,深入真实的经济生活,不遗余力以通过学术研究推进中国的改革与发展进程,堪称中国改革的活化石和鼓手。他通过一篇篇论文和调查报告、媒体专栏,对中国的电信改革、医疗改革、城镇化、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货币政策与汇率、国企改革等,都有重要建言。《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货币的教训》、《产权与制度变迁》、城乡调查专栏等,在公众和决策层面都产生广泛影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7年年会上发表演讲。他在演讲中表示,有些具有行政垄断特征的国有资产,虽然挣了很多钱,但是提供的产品有某种垄断性,而且处于国民经济的上游,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都要用到他的产品,这些高利润导致了国民经济运行成本是上升,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竞争力。周其仁:从全国创新的进展来看,要特别注意科学家人力资本的保护和释放。
以下为演讲实录,略经思客整理:我想到几点,第一点已经发生了,原来认为公有制建立以后,就没有产权问题了。结果公有制建立以后,在很长时间内还存在着产权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几个问题,首先,怎么能够把权利和责任的边界划得更为清楚。其次,要重新确立一些私人财产。在公产和私产并存的情况下,产权的界定、产权的保护是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方面中国的改革创造了很多经验,也留下了一些问题。去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了产权保护的决定,这也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改革的一个重要决定,各界反应是蛮好的,希望能够加快落实,落实过程中会碰到一些难点。国有体制恐怕还要改革,现在看,虽然改革收到一点成效,但还有很多问题。1、第一个问题就是意见里讲到的国有资产流失,产权还没有稳定下来。2、第二个是机会上的问题,虽然手里拿的东西没有丢,但是这些资源本来可以挣到更多的收入,但现在可能并没有,这是机会上的损失,也是一个财产权的问题。3、第三个问题是效率还不够高。国有制在很多领域仍然占很大比例,这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生过剩产能的问题。据我们观察,如果一个领域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基本上就不会有过剩产能问题。网络领域、餐饮业很难看到有过剩产能,但是在国有和民营并存的领域里头很容易形成过剩产能。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基准,因为很多民营企业看到效率很低的国企占有资源,觉得冲进去很可怕,竞争的结果一定是低效率的胜出,这就会导致资源在很多领域不是很高效的配置。4、第四个问题比较隐蔽。有些具有行政垄断特征的国有资产,虽然挣了很多钱,但是他提供的产品有某种垄断性,而且处于国民经济的上游,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都要用到他的产品,这些高利润导致了国民经济运行成本是上升,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竞争力。这几个问题,说明国有企业改革还必须在产权层次上继续向前推进。最后,是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除了我们已经知道的商标、无形资产这些权利的保护要进一步推进以外,从全国创新的进展来看,要特别注意科学家人力资本的保护和释放。像浙江大学储建这个案子拖了很多年,最后是关三年,判三年,判完以后放出来,也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到底科学家利用科学知识从事创作活动,对整个国民经济到底有什么作用,还是应该有很好的研究。这是第二点,落实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当中的难点突出出来,继续推进落实。从未来看,因为现在我们通常讲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越往市场经济的深处走,可能使用权的问题容易界定清楚,也容易得到保护。难度越来越会集中到转让权,我这里提出一点,转让权可能不够准确。因为它给我们的印象,好像它是一次换,其实在现实当中,很多要素资源转让形式非常多,可以一次换,也可以持续一段时间,中间有各种各样的合约形式,所以很可能这个缔约权的问题越来越重要。拥有这个资源,他可以在不影响社会其他各方利益情况下,自由的跟他方去缔结契约,而国家和社会要保护这个契约,这样才能让创新和经济发展有一个很好的微观基础。这里头从缔约权角度看,可能是两个偏向,第一就是缔约的自由度还是偏小,长期是行政管制,到底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经营活动可以进行,这个放的还是不够。突出表现就是网约车,到底能不能私家车从事经营活动,引起很大的争议。其实只要不影响社会公益,社会的秩序,应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另一方面是对侵犯社会利益的那些活动,现在抬头苗头也很大。像资本市场这个系那个系,各种各样造成收益多少亿的这种不当收入的行为,现在变成很大的一个苗头。下一步围绕缔约权,可能两个倾向都要注意。一个就是不危害社会利益的自由度,第二,侵犯社会利益的监管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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