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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对市场的合理干预
要实行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不就是说市场就是万能的,并不等于在经济活动中取消了计划经济的因素便可以自动形成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因和前提。我国不断深化经济改革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政府逐步放权于市场的过程。但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是政府的完全退出。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并不是要求政府退出,而是要求它转变职能,包括为市场经济提供市场规则和保证社会公平等内容。
假设最低工资标准是适度的,当市场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市场来说毫无影响。但这并不是说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个废物,就像规定“故意杀人的,将被判处刑罚”一样,不能说没有故意杀人这种情况出现,就说“故意杀人的,将被判处刑罚”的规定就是废物。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为市场工资设置一条合理的底线。
当市场工资有可能过低而受到最低工资标准干预时,市场就一定受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最低工资规定》把设置最低工资标准的初衷说的很清楚,即“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资本的逐利性是经济学公认的,也是市场得到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场会是什么场景。在劳动力过剩的社会大背景之下,对于大多数岗位来说,劳动者是可替代性。也就是说这个岗位,给你干也可以,给他干也可以。因此,企业可以今天对你说,1000元一个月,下个月就可以降低为500元一个月。你不满么?六字真言——“爱来来,不来滚”,有的是人来应聘。好吧,只能换一家企业了。但是,另一家企业也不是傻瓜啊,对于资本来说,工资就是成本,成本肯定越低越好了,没有企业会主动给自己增加成本。250元一个月,你不高兴——那还是给你六字真言好了。有人要反驳了,你这个观点不成立,好多企业都是争先涨工资留住骨干员工或者是蓝领技工啊。殊不知企业涨工资,跟最低工资标准有矛盾么?骨干员工或者是蓝领技工需要最低工资来保障其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么?再说,最低工资标准也没限制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没有禁止企业涨工资留住普通员工。
如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下,在资本逐利性的推动下,大部分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将越来越低,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强势资本的无情压榨。一方面,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将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市场也将因为缺乏足够的购买需求而逐步萧条,从而使市场本身受损。有人又要反对了,企业家不可能把工人工资降低到无限趋近于零的。历史一再证明,如果市场真的有那么理性,那么远视,经济危机就永远不会发生了。这也是美国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样采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本原因。
适当的最低工资标准有益劳资双方的交易
不能片面地看待最低工资标准是对人们自愿交易的干涉。面对资本的强势,劳动者永远是弱势一方,在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所谓“双赢的自愿交易”是绝对不可能的——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将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市场也将因为缺乏足够的购买需求而逐步萧条——谁都赢不了。
最低工资标准阻碍会阻碍劳资双方的自愿交易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企业要运行,相应的岗位就必然存在。在最低工资标准设置合理的情况下,劳动力的边际成本低于边际收益,并不会给企业的运营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因此,企业能够获得利润,就不可能因为最低工资标准造成的成本而削减岗位。这是资本的逐利性决定的。而劳动者显然不会拒绝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说最低工资标准阻碍会阻碍劳资双方的自愿交易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将政府对市场的合理干预比如成拿着刀的流氓更是无稽之谈。政府只是站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立场对企业说,你应当给劳动者提供合理的最低工资,并不是阻止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只要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劳动力的边际成本低于边际收益,就根本不可能出现某学者所称的强迫企业辞退公认的情况——这是显而易见的问题,雇佣工人能够还能有利润,辞退工人没有利润,而适当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使成本增加,而不是导致企业没有利润。事实上,如果没有政府的合理干预,劳动者只会遭到资本的无情碾压,企业也最终因为市场的萧条而最终衰败——政府的合理干预不是对劳动者和企业权利的侵犯,而恰恰是对双方的自由进行合理的调配而达到双赢局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巿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能片面理解为市场决定一切。巿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又是一条“无情的鞭子”,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也会由于其自发性、盲目性带来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来发挥作用,政府必须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适当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失业影响甚微
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工资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信号,引导企业和个人劳动供给和需求行为。如果劳动力供不应求,工资的上升会刺激一些劳动力参与劳动,增加劳动供给,缓解供求矛盾;反之,工资的下降会刺激一部分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减少供给。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不合理,远高于市场工资水平,那么企业根据劳动力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对等的原理进行雇佣,就可能会产生失业。特别是法定的工资底线过高的话,将使得部分依靠低劳动成本参与竞争的企业难以承担工资成本,或无利可图而采取以资本替代劳动的对策,甚至直接退出市场,从而减少就业岗位,使得更多人失业。这一点也正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受到批评的主要理由。
据海外网报道,英国杂志《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2013年12月14日发表了题为《合理的标准》的文章。该文指出,在灵活的经济体中,最低工资标准就算对就业产生了不良影响,这种影响也非常有限。美国的联邦最低工资标准大约是收入中位数的38%,在发达国家中处于最低水平。一些研究发现,无论是联邦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各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对就业造成伤害,其他研究认为它们产生了微小的不良影响,但是没有研究发现它们对就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英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大约是收入中位数的47%,年轻人的最低工资标准比这还低,它们似乎也并未导致很多人失业。但是,较高的最低工资标准似乎确实对就业造成了冲击,尤其是在僵化的劳动力市场。在发达国家中,法国拥有最高的最低工资标准,成年人的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了收入中位数的60%,年轻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高于一般水平很多。这就解释了为何法国年轻人依然面临着异常之高的失业率:在法国15岁至24岁的年轻人中,有26%处于失业状态。
因为,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关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设置更合理的问题。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倒果为因的拔苗助长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为了让企业有高利润,而是为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远景。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狭隘的理解为政府用最低工资标准去强迫那些还不愿意涨工资的企业涨工资。前文一再强调,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证企业劳动力的边际成本低于边际收益,同时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合理保障,市场也能得到足够的消费需求而繁荣发展。如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且不论劳动者权益保障,单就企业利益而言,缺乏消费的市场必将衰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企业也将最终衰亡。
谈到微利企业,难道一个利润最终将通过压榨劳动者的工资来实现的企业,一个劳动者工资无限趋近于零的企业还有存在的必要么?微利企业的利润和发展,一方面在于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在于政府的税收优惠(如国务院最近提出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和政策(如贷款)扶持。以企业生存为由,通过失业来绑架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无论怎么削减劳动者工资,都是扬汤止沸——它总不能让劳动者倒贴钱来实现企业发展吧?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垄断无关
将最低工资标准比喻为政府强制比亚迪卖和宝马一样的价,十足像台湾某学者的“高帅富茶叶蛋”——试问有哪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是以买得起宝马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收入为标准?当然,如果是以最近风靡一时,高贵无比的“茶叶蛋”来计算的话,笔者完全同意凤凰网上该学者的观点。
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在对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符合正义。设置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为了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市场的有序发展。很显然,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所面临的并不是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必要的问题,而是如何设置、由谁设置,以及如何贯彻的问题。
傅思明 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