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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微观企业运行实际来看,目前上市公司独董、监事会这一群体处在尴尬的位置。特邀知名经济学家,监事会的监督权被侵蚀,其自身也被边缘化,独董则“形似而神不至”。如何完善独董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而推广独董监事会最佳实践越来越被市场所关注。
监事会的存在是一个机制设计的问题,即组织运行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解读,面临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所有权人作为委托人,公司的经营者成为代理人角色。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二者之间天然存在利益冲突。而所有权人希望通过监事会这一安排避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并减低代理成本。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监事会的作用却被弱化。弱化的原因在于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单一股东持有30%以上股权的上市公司占了62%左右,而在美国,单一股东持有30%以上股权的只占9%。在股权集中的组织中,内部人控制在所难免,监事会存在丧失独立性的可能。此外,深交所调查显示,我国200多家中小板公司中,只有95家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只有100家公司将监事会作为常设机构。
一个普遍的现象时,国内很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没有专门执行人员,十八大精神解读,监事乃至监事长都是兼职的,开会读材料,开完会就走人,日常监督沦为空谈。更有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会议由董秘代为安排,逻辑上存在冲突。监事董事会的监事会由董事会的辅助机构董秘来辅助,这样何来有效监督?
独立性需要专业性来支撑,即人员的素质。较为普遍的是,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中财务、法律、投资方面的专业人士稀缺。加强网络法制建设,缺少这些必备的素质支撑,监事会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很难判断作为代理人的经营管理层损害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
“要改变外界对监事会的印象与评价,着力提升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是很有必要的。最关键的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解决问责的问题。因为真正落实监事的法律责任,就可以迫使监事们树立独立意识,自主依法实施监督行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张新文表示。
构建一个权威的监事会团队需要从外派监事着手。对此,有学者认为,政府培训 、干部培训,国有企业委派监事必须和董事同一级别,职工监事即便身为企业中层但是作为监事理应不受企业内部管理关系的约束;民营企业则可以选择离开现任岗位的企业带头人或者资深人士担任。此外应推行董监事轮换制,股东委派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可以轮换担任外派监事和独立监事,企业内部董事如果没有实职也可轮换担任职工监事。通过董监事的轮换,既有利于换位思考,也有利于推动董事会与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协调。
(张新文 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