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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意味着,此前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婚前房产“加名税”被叫停。(本报今日1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之后,南京、武汉等地的税务部门以该解释将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为由,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3%-4%的契税。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为什么婚后购置的房产加名可以不征税,而婚前购置的房产却要征收“加名税”?按照上述两地税务部门的解释,这是因为,婚后购置的房产,不管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它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双方共同财产,加名只是登记事项的更改,交工本费自然就够了。相反,婚前购置的房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加名就被看作是一方对另一方赠与财产的行为,对此征契税理直气壮。
现在,财政部、国税总局终于对此作出免征契税的定论,这一决定毫无悬念会受到社会民众的欢迎。不过,尚需厘清之处在于,“加名税”到底是临时豁免,还是自始就不应征收?
讨论婚前房产“加名税”到底合不合法,关键是要看一刀切地把婚前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是否成立。税务部门会认为这当然是个人财产,甚至会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来说明问题。但是不要忘了,我国婚姻法里面不但承认法定财产权,也平等地承认约定财产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后者优先。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比如说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等形式。只有在不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情形才成立。如果夫妻两人订立协议,确定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那么这栋房产就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加名税”自始不合法。不是要税务机关体恤民生多艰暂缓征收这笔税金,而是对婚前房产征收契税的行为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就不应当征收。即便是在两部门作出免征决定之前,忧心忡忡的民众其实也完全可以从约定财产权这个法律原则中找回关于财产、关于家庭的自信,夫妻对于双方财产的意思自治,其效力高于政府部门的认定或背书。房产证上无论是谁的名字,无论是婚前婚后购置,一纸夫妻协议就可以决定它的归属,不需要加名。
法律尊重私人之间的意思表达,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财产的所有形式更要以夫妻双方的合意为准。法定划分财产归属的原则,只是为了给社会秩序保底,而不是普遍的准则。夫妻双方议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双方共有,这是夫妻约定财产权的运用,理应得到社会和法律的充分尊重。兑现到办理房产证加名的实务中,既然作为共同财产的婚后房产可以不征契税,那么作为约定共同财产的婚前财产同样不应征收契税。税务部门只强调法定财产权,而拒不承认约定财产权的平等乃至优先地位,很可能被诟病为选择性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