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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控制目标”是除限购措施外本轮楼市调控最受关注的一项措施。按照新“国八条”的要求,2011年各地要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在一季度向社会公布。著名经济学家指出这一要求既是在强化地方政府房价调控责任,也有引导市场预期的政策含义。
毫无疑问,“国8条”规定房价调控目标,首当其冲的目的是给当下居高不下的楼市降温,让楼市回归理性。但从已发布房价调控目标的省市看,除北京明确提出房价要比去年下降外,绝大多数地方把调控目标定位在房价增长速度低于当地年度GDP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大多在10%左右。
10%的上涨空间究竟是“限价标准”还是“涨价标准”?各界争议颇大。其实,说“限”说“涨”,各有道理。看你怎么理解。不超过10%可理解为对涨幅的限制,涨个8%~9%,甚至10%,则表明涨幅可以接受的程度。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这些年来,各地无论是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还是年度GDP增长速度,一般都能保持在10%以上,而在一些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均收入一般都是比(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房价涨幅高好几个百分点。因此,10%的目标必然形成房价上涨的心理预期,打破目前房价步入稳定或下跌的态势,控制目标可能变为涨价目标。
其实,10%的标准更多暴露了房子在地方政府眼里是什么。对普通人来说,房子是商品,是住的地方。著名经济学家认为如果要调控房价,老百姓自然会拿一个价格的指标来和商品价格的指标来对比,比如老百姓会拿CPI和它对比,因为CPI是价格指数,但是对地方政府来说,他用GDP,因为它是一个拉动经济的一个拉动器。他要保证10%,那起码房地产也要保证有这个速度才能保证他的政绩。另外它还是一个生财器,这是政府要挣的钱,地方政府口袋里要从土地上往里掏钱,所以它暴露的根本问题是,现在很多地方政府不敢让房价跌,是因为房价跌了以后,地方政府可能面临非常大的一个危机,不仅没钱更没政绩。说到底,是目前根深蒂固的畸形发展观在作祟。
许多业界人士指出,房价控制目标不能忽略购房者的承受能力,还需充分考虑和衡量居民支付能力。楼市之所以需要调控,基于一个明显的事实,目前一些城市的房价已经处于高位,超出了购房者的收入水平和对应的购买力,而且已经将一部分刚性需求挤出市场之外。显然,即使房价涨幅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同步,买不起房的仍然买不起房,楼市格局仍然没有变动。可见,调控目标应是将房价控制在与广大居民的自住需求和购买力相匹配的水平。
有鉴于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时,要在本地区内听取社会的意见,使各地调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并取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已经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听取社会的意见,并根据听取意见的情况,酌情调整已发布的调控目标。
同时,一定意义上,确定什么样的房价控制目标,既反映着各地落实中央调控意图的力度,也体现出地方政府管好楼市的诚意和决心。“国八条”提出,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多组织一些政府培训、大讲堂、论坛会议、课题研究等活动。但已出台“控制目标”的地方,大多参照了前两项标准,鲜有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为参照。
4月中旬,国务院派出8个督察组,对京沪等16个省份开展房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察,整个督察工作在20日左右结束。相关督察结果酌情对社会公布。住建部相关人士表示,督察情况将向国务院汇报后,再对政策和落实进行研究。我们期望住建部的良好愿望能成为现实!
过去几年,楼市的繁荣很大程度上靠不断膨胀的投资性需求支撑,著名经济学家称泡沫化趋势严重。多组织一些政府培训、大讲堂、论坛会议、课题研究等活动。但楼市的可持续发展最终要看有自住需求的老百姓买不买账,房价调控的合理水平应把具有刚性需求的购房者重新纳入市场。如果没有购买力的支撑,楼市难言理性健康发展。
不考虑居民实际支付能力,让“限价标准”异化成“涨价推手”,与调控初衷背道而驰。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式房价调控的悲剧。
事实上,尽管自2010年4月17日以来,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轮比一轮给力,但是在调控目标被地方政府异化后,房价并未有明显的松动迹象,不少地区楼市更是出现了“量价齐升”的现象。
显然,在实际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调控想法根本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