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权威主义在世界历史中早有先例。从历史经验、历史逻辑、历史规律看,新权威主义实质上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阶段性的必要手段,是最终导向民主化的重要历史环节,是一种必要的历史过渡,而不是历史的终结,不是历史的目的,也不是应有的意识形态。
邓小平早在1979年3月就已提出了新权威主义的主张。1989年3月,他在听取关于新权威主义思潮的汇报后又明确表态说:“我就是这个主张。”邓小平既把新权威主义视为“把效率提高一些”的手段,又把它的有效期限定为“现在和以后一个相当时候”,并未把它视为意识形态。在中国,正因为它不是意识形态,不是目的性的“主义”,而只是手段性的“主义”,它才能够被历来主张民主政治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所容纳。
1979年3月,邓小平在提出新权威主义的同时,又提出了“民主化”大目标。不久后又明确了“民主化”包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并提出了“高度民主”的远大目标。后来又提出:“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这将是“普遍实行直接选举”和“高层搞直接选举”的普选。实际上,这就是“高度民主”的核心内涵。新权威主义不是高度民主,高度民主也不是新权威主义。显然,他主张,新权威主义阶段之后,就要通过民主化实现高度民主的远大目标。
由此可见,在邓小平理论中,新权威主义只是达到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必要的历史过渡。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所以,中国不可能把它奉为一种意识形态。
王占阳 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特约研究员